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马自忠等六人与马宏伟、陈有成生命权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自忠,邢玉英,王忠怀,马斌斌,马强强,马洋洋,马宏伟,陈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马自忠,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邢玉英,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忠怀,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斌斌,男,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马强强,男,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马洋洋,女,汉族,学生。被执行人马宏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有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通执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马宏伟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二辆(车牌号分别为甘J-880**、甘J-880**),时风风顺Ⅲ型汽车一辆,4100F型装载机一台。现因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了(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2013)通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再审后所作(2014)通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宏伟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二辆(车牌号分别为甘J-880**、甘J-880**),时风风顺Ⅲ型汽车一辆,4100F型装载机一台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世勋执行员  高世峻执行员  孔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