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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尹刚与王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刚,王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尹刚,男,现住焦作市。被执行人王小芳,男,现住焦作市。本院在执行尹刚诉王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尹刚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小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三初字笫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