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尹刚与王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刚,王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尹刚,男,现住焦作市。被执行人王小芳,男,现住焦作市。本院在执行尹刚诉王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尹刚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小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三初字笫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