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润利与赵晓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润利,赵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魏润利,女。被执行人赵晓龙,男。申请执行人魏润利与被执行人赵晓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润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晓龙归还借款8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晓龙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04120101109002095048工资帐户已被本院冻结,用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建鹏与被执行人赵晓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晓龙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两案合并执行,本院共扣划被执行人赵晓龙工资帐户存款13300元,按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魏润利分配案件款8000元,景建鹏与赵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建鹏分配案件款53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1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