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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董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关于吴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隆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元给付未履行的财产折价款20万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于2015年3月2日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20万元,履行完法律义务。执行申请人吴某于2015年5月15日将20万元执行款全部领取,并确认该执行案件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斌执行员 赵伟之执行员 吴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