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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第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慧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慧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第1800-1号原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正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慧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徐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慧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慧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冶山支行号、帐户存款604056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省慧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冶山支行号、号帐户存款6040563元,同时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铜陵诚兴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铜陵市诚兴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铜陵纺织工业城房地权证号为铜2012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邬秀娟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有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