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履行支付247477.00元欠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支付100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王智本审判员 梁仕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