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潘建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芳,武汉西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瑞华,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潘建芳。被执行人武汉西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显华。被执行人潘瑞华。被执行人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彩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芳与被执行人武汉西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瑞华、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西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瑞华、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西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瑞华、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