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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与何建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何建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官集保,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建城,女,1977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建城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洪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建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洪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