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林玉清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清,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704号原告林玉清,男。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马正儒,经理。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昌,经理。被告王宣,男。原告林玉清诉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邱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