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红梅与查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梅,查道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91号原告:吴红梅。被告:查道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梅与被告查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红梅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红梅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红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吴红梅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