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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红梅与查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梅,查道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91号原告:吴红梅。被告:查道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梅与被告查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红梅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红梅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红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吴红梅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