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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商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明水集团隆昌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延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明水集团隆昌运输有限公司,张延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商初字第2188号原告山东明水集团隆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景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辉,男,生于1974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明水集团隆昌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延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已经双方自行和解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明水集团隆昌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山东明水集团隆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振洲人民陪审员  郭际玲人民陪审员  岳建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