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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成学、杨宣堂等与张开珍、张英宏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学,杨宣堂,张开珍,张英宏,王现根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52号原告:杨成学。原告:杨宣堂。被告:张开珍。被告:张英宏。被告:王现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学、杨宣堂诉被告张开珍、张英宏、王现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学、杨宣堂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新林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