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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周辉朋与曾衍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朋,曾衍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周辉朋,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胶州市。被执行人:曾衍惟,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周辉朋与被执行人曾衍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901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159010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