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