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吕晶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吕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2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被执行人吕晶,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吕晶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0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该调解书内容,吕晶应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剩余贷款本金二十万八千五百零九元一角六分、利息二万零一百一十二元二角及罚息三万一千九百六十七元八角并清偿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起至全部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的有关规定计算)。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房产、汽车、股票等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20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罗胜利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