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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昭日格图与乌瑞海、王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昭日格图,乌瑞海,王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23号申请执行人:昭日格图。被执行人:乌瑞海。被执行人:王翠玲。申请执行人昭日格图与被执行人乌瑞海、王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的(2011)建黑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瑞海已死亡,被执行人王翠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9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