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太吉与刘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太吉,刘青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马太吉被执行人刘青生关于马太吉与刘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下刘青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