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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同新与李建明、田良一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同新,李建明,田良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胡同新。被执行人李建明。被执行人田良一。本院在执行胡同新申请执行李建明、田良一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