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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延福与郝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福,郝敬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刘延福,男,193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郝敬山,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刘延福与被告郝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延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延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奚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