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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卢雄飞与房亚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房某某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房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房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偿付建房款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80元,申请执行人690元,共计539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以该案已双方私下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