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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8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张灿峰,新泰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从某。原告赵某与被告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致使两人无法继续生活。后原告被判刑,服刑期间被告没有探望过原告,两人已无任何感情可言,2012年2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过门同居生活,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月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等,被告未到庭。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2014)新民初字第518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共同债务:被告贩煤炭的时候借原告朋友葛云华的姐姐十万多元;借孟光美二十二万元;借从某嫂子的8万元,都是原告借的,都有借条。原告哥哥赵业厚从银行贷款6万元,借给了从某使用,该借款没有借条。欠淄博货款63000元。原告对主张的共同债务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因原、被告感情不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未和好,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下落不明,已无和好希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联合人民陪审员  陈建法人民陪审员  陈绪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