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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甲、许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王某某,女,1932年7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奎,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甲,男,1952年3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许某乙,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甲、许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怀兵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大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