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甲、许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王某某,女,1932年7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奎,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甲,男,1952年3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许某乙,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甲、许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怀兵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大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