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烨与被申请人姬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张烨,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李庄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社区。被执行人姬埃,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李庄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社区。张烨申请执行姬埃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姬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烨于2015年5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5月1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烨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我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3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汪成龙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