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白云飞与薛红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飞,薛红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757号申请执行人:白云飞,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薛红进,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执行的白云飞与薛红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又无存款及其它财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民一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世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