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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晓川与成家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川,成家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李晓川,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成家瑛,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川诉被告成家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川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川以与被告达成还款意见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晓川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子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