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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樊华与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华,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750号原告:樊华.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华与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华在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人民陪审员  黄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