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11民初57号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燕庄村208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京涛,任董事长。被告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杉木村。法定代表人解德云,任执行董事。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吴开明,任执行董事。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石家寨村利民街南马路西侧3层小院。代表人黄焕,任经理。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亮化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三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本院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菊霞代理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