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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齐全森与被告沈阳方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全森,沈阳方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何中伏,张永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626号原告齐全森,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王维,男,1963年6月14日,汉族,教师,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沈阳方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李淑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中伏,男,1955年7月25日生,汉族,系沈阳方驰农业资料有限公司原告,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张永辉,男,年龄不详,系沈阳方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齐全森与被告沈阳方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何中伏、张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全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