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庞爱萍与被申请人石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庞爱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爱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燕玲。再审申请人庞爱萍因与被申请人石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庞爱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