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仇春华与仇春梅、李嘉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春华,仇春梅,李嘉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仇春华,女,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仇春梅,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嘉琦,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仇春华与被执行人仇春梅、李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二位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