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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仇春华与仇春梅、李嘉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春华,仇春梅,李嘉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仇春华,女,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仇春梅,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嘉琦,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仇春华与被执行人仇春梅、李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二位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