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二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祖梅与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赵祖梅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马民二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代表人:饶先正,该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祖梅,女,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赵祖梅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的委托代理人陈贤斌,被上诉人祖梅及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赵祖梅原系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小圩自然村村民,1996年与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村民饶正伟结婚后,将户籍迁入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于2000年生育一婚生子。赵祖梅、饶正伟双方于2002年7月31日离婚。2004年11月2日赵祖梅与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中心卫生院的周家俊结婚,在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生活至今。因安徽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建设的需要,2014年1月4日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与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用土地662.62亩,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获得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0137921.80元,2014年5月20日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对确认的户籍人口暂按每人70000元分配补偿款,2014年8月5日的分配方案中将赵祖梅作为争议人口暂不参与分配,待通过法院诉讼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分配,赵祖梅诉至本院主张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立即给付征地补偿款70000元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原判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村规民约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离婚的妇女,未迁出户口,且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的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赵祖梅与饶正伟结婚后,将户籍从原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小圩自然村迁入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即取得了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之后,赵祖梅虽然离婚,其户口未从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迁出。赵祖梅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其现芜湖市鸠江区生活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2014年5月20日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时,赵祖梅户籍仍在被告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具有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赵祖梅依法应享有的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分配方案对已确认的户籍人口暂按每人70000元分配,未载明该70000元包含青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的费用,赵祖梅长期未在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处生产生活,也没有履行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其参加分配的比例应适当减少,本院酌定其参加分配的比例为其他村民的90%,故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应支付赵祖梅首期的土地补偿款63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1、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配赵祖梅63000元征地补偿款。2、依法确认2014年5月20日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时赵祖梅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负担。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上诉称:1、赵祖梅系外地嫁入本村民组的成员,且于2002年因与本村村民离婚而离开了本村民组,未在本村民组生产生活达十二年之久,其户籍在本村民组系“非亲属”,属于“空挂户”,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赵祖梅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2、赵祖梅嫁入本村民组后,未取得承包耕地,而赵祖梅在其娘家小圩村依法取得承包耕地;3、赵祖梅现在嫁入地已经取得居住地的最低城市生活保障,不应享有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综上,原判赵祖梅享有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资格并获得征地补偿款63000元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赵祖梅的诉讼请求。赵祖梅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对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赵祖梅在二审提交声明一份,声明在二审过程中,经各方做调解工作,为了减少矛盾,自愿按照60%以上比例参与分配。本院认为,赵祖梅因婚姻关系嫁入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并将户籍由原户籍所在地迁入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取得了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村民资格,后赵祖梅因离婚而离开了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但其户籍仍在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处,并非属于毫无联系的“空挂户”。赵祖梅虽然在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处未取得承包耕地,但其与饶正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参加了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的生产、生活,且赵祖梅无论是在原户籍地,还是在现住所地未能享受社会保障,故应当按照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村民资格获得补偿,但鉴于赵祖梅在该村民组生产、生活的年限较短,且赵祖梅本人也同意酌情补偿,故本院酌情按照村民的60%予以补偿,上诉人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本院依据赵祖梅的声明酌情确定补偿4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配赵祖梅征地补偿款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按照原判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1550元,由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和平村民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静旻代理审判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雅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