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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叶敏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敏森,张子豪,张人为,梁丽云,张鹏,武汉世纪宏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叶敏森。被执行人张子豪。被执行人张人为。被执行人梁丽云。被执行人张鹏。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宏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敏森与被执行人张子豪、张人为、梁丽云、张鹏、武汉世纪宏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子豪、张人为、梁丽云、张鹏、武汉世纪宏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子豪、张人为、梁丽云、张鹏、武汉世纪宏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