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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2月19日生。被告王某,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井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