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玄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俊与被执行人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彬,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俊与被执行人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9日作出的(2014)玄锁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彬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孟彬户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财产线索反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锁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汪礼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