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执字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臧兴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臧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39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臧兴忠,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执行人臧兴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