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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林宏文与王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宏文,王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165号原告林宏文。被告王婷。原告林宏文与被告王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7月7日7时许,被告驾驶无牌四轮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等7482.23元。查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为青岛市杭州路7号2号楼2单元103户,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该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院告知原告,限期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原告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确切住所,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宏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