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卢雄飞与房亚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552-2号申请执行人卢雄飞,又名卢雄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房亚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卢雄飞与被执行人房亚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房亚飞应向申请执行人卢雄飞偿付建房款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80元,申请执行人690元,共计539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雄飞以该案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亚飞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