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汪祯、山东蜂鸣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汪祯。被执行人山东蜂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红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红军。被执行人山东正邦海洋探测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路江,经理。被执行人王路江。被执行人王剑。被执行人王文东。被执行人张桂花。被执行人王晓红。被执行人潍坊蜂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红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祯、山东蜂鸣科技有限公司、秦红军、山东正邦海洋探测仪器有限公司、王路江、王剑、王文东、张桂花、王晓红、潍坊蜂鸣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