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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杨家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郭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郭凯,当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207号原告:杨家华。委托代理人:钱金荣,当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604室。负责人:俞能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凯。被告:当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61号。法定代表人:孙善虎,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华与被告郭凯、当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家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家华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74元,由原告杨家华负担。审判员  夏兰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