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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春芳诉被告厦门中恒信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芳,厦门中恒信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马春芳,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系长春浩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厦门中恒信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二楼204室。法定代表人:吕棉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宇,系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芳诉被告厦门中恒信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智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旭、马丽娟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春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春芳承担。审 判 员  王智宇人民陪审员  卢 旭人民陪审员  马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