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吾斯曼·斯依提与叶城县恰���孔管理区6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吾斯曼·斯依提,叶城县恰其孔管理区6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叶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吾斯曼·斯依提。被执行人叶城县恰其孔管理区6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吐尔逊·色买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叶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4)叶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城县恰其孔管理区6村委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城县恰其孔管理区6村委会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6726元,负担执行费150元,共计16876元。但被执行人叶��县恰其孔管理区6村委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叶城县恰其孔管理区6村委会的存款收入16876元。二、被执行人叶城县恰其孔管理区6村委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克拜尔&mi ddot;艾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