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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孙某,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峰市。被告吴某,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审判员刘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姚松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