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孙某,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峰市。被告吴某,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审判员刘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姚松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