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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利川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申元满、牟金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川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元满,牟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773-1号申请执行人利川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组织机构代码证55971054-8.法定代理人牟来平,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申元满。被执行人牟金菊,××。申请执行人利川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申元满、牟金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元满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牟金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家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