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立平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立平,王玉阁,于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马立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玉阁,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德水,住隆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立平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