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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存盛与马成军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盛,马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存盛,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生,居民。被执行人马成军,男,回族,1979年5月10日生,农民。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存盛与被执行人马成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成军于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吸食毒品已被湟中县公安局采取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羁押于青海省多巴强制隔离戒毒所。现被执行人马成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存盛表示可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4号申请人李存盛与被执行人马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