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重开物资有限公司与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重开物资有限公司,江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重庆重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将仕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鹏,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东,男,1973年2月14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重开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重开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开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重开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重开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交纳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重开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