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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鑫吉美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吉美家俱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鑫三三合板材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吉美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春辉。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鑫三三合板材料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刘大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吉美家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鑫三三合板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鑫三三合板材料经营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鑫三三合板材料经营部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