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蒙蒙、李玉龙与陈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蒙蒙,李玉龙,陈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周蒙蒙,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相山区。原告:李玉龙,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培培,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静,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诚,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蒙蒙、李玉龙与被告陈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蒙蒙、李玉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蒙蒙、李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蒙蒙、李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蒙蒙、李玉龙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