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魏桂荣、夏仲江与夏仲江、唐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桂荣,夏仲江,唐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魏桂荣。委托代理人:戚曙波。委托代理人:黄狄卿。被告:夏仲江。被告:唐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桂荣与被告夏仲江、唐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桂荣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桂荣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桂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仲江、唐文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桂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魏桂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