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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魏桂荣、夏仲江与夏仲江、唐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桂荣,夏仲江,唐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魏桂荣。委托代理人:戚曙波。委托代理人:黄狄卿。被告:夏仲江。被告:唐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桂荣与被告夏仲江、唐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桂荣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桂荣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桂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仲江、唐文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桂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魏桂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