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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张华伟与史永军、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伟,史永军,李艳红,李奇超,郑州郑澳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佳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张华伟,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史永军,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李艳红,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李奇超,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郑州郑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史永军,总经理。被告河南佳途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李艳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伟诉被告史永军、李艳红、李奇超、郑州郑澳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佳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伟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张华伟负担。审 判 长  吕璐璐人民陪审员  解广明人民陪审员  崔淑娟二○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媛媛